(2013)威环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戚其娟与被告苗延壮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其娟,苗延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31号原告戚其娟,女,。被告苗延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其娟与被告苗延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苗延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苗延壮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其娟撤回对被告苗延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窈窈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海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