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吴波与周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波,周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648号原告:吴波,农民。委托代理人:胡益仁,农民。被告:周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波诉被告周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波于2013年1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波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佳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