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民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高茂梁与马振明、王梅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茂梁,马振明,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保字第00036号申请人高茂梁,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委托代理人高增成,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申请人马振明,男,出生年月不详,神木县人,系肇事“揽胜”牌越野车登记车主。被申请人王梅,女,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府谷县人,系肇事“揽胜”牌越野车驾驶员。申请人高茂梁因与被申请人马振明、王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梅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马振明名下的系肇事“揽胜”牌越野车予以扣押(保全价值60万元)。由呼喜平提供其所有的斗山挖掘机作为担保。经审查,2012年12月7日23时30分许,王梅驾驶“揽胜”牌越野车沿铧山路由西向东行至与水龙路十字路口处时,将沿水龙路由北向南步行的行人高茂梁撞倒,致申请人高茂梁受伤的事故。该事故经神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为被申请人王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故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高茂梁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梅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马振明名下的肇事“揽胜”牌越野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韩彦军代理审判员 张 昕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巧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