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北执恢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屠新祥与宁波江北中宜贸易有限公司、吴丽达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新祥,宁波江北中宜贸易有限公司,吴丽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北执恢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屠新祥。被执行人:宁波江北中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丽达。被执行人:吴丽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屠新祥与被执行人宁波江北中宜贸易有限公司、吴丽达[(2012)甬北商初字第128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除从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提取的被执行人的购房款各债权人分配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北执恢字第20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祖英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