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潘海涌与葛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涌,葛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27号原告:潘海涌。委托代理人:王生国。被告:葛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海涌与被告葛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海涌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潘海涌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葛海燕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海涌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海涌负担。审 判 长 荣文华人民陪审员 王水芳人民陪审员 赵丁浩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