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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潘海涌与葛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涌,葛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27号原告:潘海涌。委托代理人:王生国。被告:葛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海涌与被告葛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海涌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潘海涌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葛海燕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海涌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海涌负担。审 判 长  荣文华人民陪审员  王水芳人民陪审员  赵丁浩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