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一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小娟与尤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06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尤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亓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尤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10月生一子尤某甲。共同生活中,双方长期两地分居,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在原告李某某怀孕期间,被告尤某某不但没有承担起一个作丈夫、作父亲的责任,反而与其母亲经常找寻原告李某某麻烦,并将孩子抱回家抚养,导致双方关系恶化,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尤某甲由原告李某某自行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尤某某承担。被告尤某某辩称,原告李某某所述与事实不符,其与原告李某某是经过长期的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具有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中,为了家庭的幸福,被告尤某某选择在外地打工,并将劳动所得均交给了原告李某某。双方之间并没有大的矛盾,只是生活上的一点小摩擦,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尤某某系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2月确立恋爱关系,次年12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阴历1月3日依农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10月18日生一子尤某甲,现随被告尤某某生活。2011年12月原告李某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于2012年3月撤回起诉。庭审中,原告李某某认为,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尤某某则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尤某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互相忠实,互相信任,互相体谅,经常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故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李某某起诉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亓 锦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谷翔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