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杭州麦威物资有限公司与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麦威物资有限公司,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13号原告:杭州麦威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力富。被告: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荣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麦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麦威物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麦威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麦威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由原告杭州麦威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177元退还原告杭州麦威物资有限公司。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