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钱卫国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卫国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060号罪犯钱卫国,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2008)泰海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卫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钱卫国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4月22日作出(2008)泰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5月21日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0日,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22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2年12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钱卫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钱卫国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钱卫国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卫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葛锦峰审判员 陆海滨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