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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王云海与戴学红,李泽成,王义芳,李想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云海;戴学红;李泽成;王义芳;李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2305号原告王云海。被告戴学红。被告李泽成。被告王义芳。被告李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海诉被告戴学红、李泽成、王义芳、李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崔起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端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