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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燕民初字第006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曾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0064号原告曾某,女,1975年6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卫根、曹龙美,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74年7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书同,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负担。见习审判员严丽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