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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范秋兰、罗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林美雄,李晓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0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代表人杨伟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银,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美雄,女,汉族,1968年5月2日出生。被告李晓波,男,汉族,1969年4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涂永国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饶丽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