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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岐民一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岐民一初字第00025号原告姚某某,男,汉族,陇县人。被告侯某,女,汉族,城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红强代理审判员  李文婷代理审判员  付亚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万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