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岐民一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岐民一初字第00025号原告姚某某,男,汉族,陇县人。被告侯某,女,汉族,城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红强代理审判员 李文婷代理审判员 付亚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万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