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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嘉商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嘉善县金良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善县干窑铸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善县干窑铸件厂,嘉善县金良炉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商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县干窑铸件厂。负责人:吴华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善县金良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金良。上诉人嘉善县干窑铸件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2)嘉善商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其所提出的申请亦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情形,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善县干窑铸件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善县人民法院(2012)嘉善商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海荣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代理审判员  钱慧智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