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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任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20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姚海梅。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东篱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