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0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朱玉齐与沈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齐,沈洪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372号原告朱玉齐,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代理人祝志军,男,194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武清区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退休电工,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沈洪群,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齐与被告沈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