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执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淑凤与王鲲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凤,王鲲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228-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凤,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鲲鹏,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公司。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凤与被执行人王鲲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人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