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刘XX与郭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0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X上诉人刘XX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120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刘XX上诉称,上诉人是万豪商务会所附一楼实际经营者,被上诉人郭XX多次因冷热水管管道漏水给上诉人所经营的场所造成损失,致使无法正常营业。上诉人在一审提供了转让协议书的原件。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是适格的原告没有事实依据,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XX是万豪商务会所的实际经营者,有权对其经营的万豪商务会的损失提起民事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原审裁定有误,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1204号民事裁定;二、发回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忠东审 判 员 张 利代理审判员 吴 琼二〇一三年一月一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彦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