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来民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来安县宝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凯瑞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宝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芜湖市凯瑞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来民二初字第00017号原告:来安县宝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嵇宝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剑,安徽李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凯瑞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安县宝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凯瑞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安县宝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安县宝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宝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5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来安县宝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查凤云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