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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张卫国、杨翠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卫国,杨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0003号申请人:张卫国。申请人:杨翠华。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卫国、杨翠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卫国、杨翠华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2年10月2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墩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陈某、欧阳某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张卫国赔偿杨翠华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800元(已支付)。本院认为:申请人林磊、齐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张卫国赔偿杨翠华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800元的调解协议有效。审判员  何俊杰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芳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