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水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融水执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融水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吴××,女,×××年××月××日出生,侗族,学生,住××××××××××××。法定代理人吴××,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系申请执行人吴××之父亲。被执行人黄××,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柳市民三终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黄××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本院辖区内,鹿寨县人民法院将本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2013)融水执字第12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锦审判员 吴国社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戈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