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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行审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8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瑞行审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洪陶勋。被执行人瑞安市塘下镇凤士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唐古义。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瑞土资罚(2011)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7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坐落于塘下镇凤士村);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催缴罚款7825元。2013年1月1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1)267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和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坐落于塘下镇凤士村)和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瑞安市塘下镇人民政府于三个月内组织实施;罚款7852由本院执行。审 判 长  林 波审 判 员  陈建昌代理审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本件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杨梦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