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商辖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南京地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亚泽金属屋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地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亚泽金属屋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辖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地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01868-7,住所地在江苏省溧水县永阳镇十里牌(交通东路99号-2)。法定代表人吴宝龙,地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维荣,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苗,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亚泽金属屋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泽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南行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钟俊浩,亚泽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地发公司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商初字第7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地发公司的上诉理由认为,双方之间实际存在着事实租赁合同关系,租赁物使用地在南京艺术学院,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从目前证据材料分析,不能证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租赁合同关系,故不能依据租赁合同的管辖规定确定本案管辖,而适用民诉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被上诉人亚泽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南行路146号,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的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对上诉人地发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霞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