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通中刑执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东圣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东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008号罪犯李东圣,男,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9日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东圣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与前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2010年2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2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李东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本院认为,罪犯李东圣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东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锡明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代理审判员  陈 舜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