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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林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汤奕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汤奕军,汤子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82号原告:李林国。委托代理人:李长明。委托代理人:胡云峰,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代表人:徐能。委托代理人:卢楠、陈良,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奕军。被告:汤子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国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汤奕军、汤子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汤子学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国撤回对被告汤子学的起诉。审判员  张卫群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凯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