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29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1年5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户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帮助1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高 聪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锦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