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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29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1年5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户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帮助1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高 聪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锦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