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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浙江省公安厅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公安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59号原告:浙江省公安厅。法定代表人:刘力伟。委托代理人:胡百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曹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公安厅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公安厅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公安厅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公安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浙江省公安厅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