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315号原告:任某,女,1984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王某,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0元。审判员 臧华杰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长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