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民一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1于娟与徐武进、刘银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娟,徐武进,刘银义,陈维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0329号原告:于娟,女,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租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贺军虹,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武进,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刘银义,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山县,租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陈维英,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于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娟与被告徐武进、刘银义、陈维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维英名下的皖A×××××号汽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维英名下的皖A×××××号汽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邓欣冉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XXXXXX(房地产权证:合庐字第××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红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