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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初字第6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遵美与公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6109号原告李遵美。被告公方兰。原告李遵美与被告公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申请,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遵美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