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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金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4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金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48号原告:广州市金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金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金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金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蔡永辉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嘉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