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进京与吴成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京,吴成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19号原告王进京,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成建,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京与被告吴成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进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进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玉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