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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破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兆丰电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兆丰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破字第1-1号申请人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新江村。法定代表人王铁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延峰,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杭州兆丰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聚业路25号。法定代表人沈兆熊,执行董事。申请人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城公司)以严重亏损、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杭州兆丰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通知了兆丰公司。兆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其认为:1、公司虽然陷入债务危机,但尚有大量资产存在;2、如果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公司的资产价值大幅缩水,不利于债权人;职工失业,不利于社会稳定;3、公司正在寻找战略投资者对公司进行重组。综上,兆丰公司不同意破产清算。本院查明,兆丰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3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0元,沈兆熊持有60%的股份,沈琪持有40%的股份。(2012)杭滨商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确认:兆丰公司应支付给固城公司追偿款12,173,786元;(2012)杭萧商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确认:兆丰公司应支付给固城公司追偿款9,996,000元;(2012)杭萧商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确认:兆丰公司应支付给固城公司代偿款10,076,752元。上述债务,兆丰公司均未清偿。本院认为:固城公司对兆丰公司享有的债权,业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兆丰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到期债务,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能清偿的正当理由,故本院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兆丰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固城公司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报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抽签的方式选取管理人,即指定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担任兆丰公司的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杭州兆丰电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为杭州兆丰电池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钱 敏审 判 员  蓝钦如审 判 员  钟飞燕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费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