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商诉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苏州正美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与迪讯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正美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迪讯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商诉保字第0001号申请人苏州正美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辰晖,总经理。被申请人迪讯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静芝。申请人苏州正美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迪讯科技(常州)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帐户存款11.5万元或相应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迪讯科技(常州)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1.5万元或相应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介彬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