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无锡基隆电子厂与深圳翠涛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5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基隆电子厂,住所地无锡市××区××街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被执行人深圳翠涛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街道××社区××厂房。法定代表人李某。无锡基隆电子厂与深圳翠涛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6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95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等,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翠涛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295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莹莹代理审判员 尚彦卿审 判 员 朱轶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