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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凌正与王家海、汤敏管辖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338号原告凌正,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王家海,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官亭镇。被告汤敏,女,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官亭镇。本院受理原告凌正与被告王家海、被告汤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汤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现在居无定所,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被告汤敏的户籍地在肥西县官亭镇,其亦并未提供证明自己的经常居住地不在肥西,故被告汤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汤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二辉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