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商辖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袁加银与江苏省中成建设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加银,江苏省中成建设工程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辖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加银,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中成建设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建设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珠江路700号。法定代表人田开洋,中成建设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袁加银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2)雨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该一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上诉人袁加银的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中成建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即出借人所在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虽称被上诉人中成建设公司在原审法院辖区设有主要办事机构,但其在一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霞审 判 员 沙孝民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