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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中行赔终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强茂元与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茂元,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芜中行赔终字第000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强茂元。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静,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教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花园路。法定代表人:曹立新,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德龙,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强茂元与被上诉人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因强茂元不服鸠江区人民法院2012年11月8日做法的(2012)鸠行赔初字第00009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人民政府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人民政府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汪万荣审判员  和李勤审判员  查 鹏二O一三年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琼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中止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