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曾金柱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金柱,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曾金柱,男,汉族,1978年7月11日出生,住芜湖市。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曾金柱与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鸠民二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范云茂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 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