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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高荣与崔尚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荣,崔尚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1237号原告高荣,男,1963年12月3日生。被告崔尚会,男,50岁。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高荣诉被告崔尚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荣撤诉。审 判 长  连春祥人民陪审员  刘宝玉人民陪审员  王永付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