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高荣与崔尚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荣,崔尚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1237号原告高荣,男,1963年12月3日生。被告崔尚会,男,50岁。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高荣诉被告崔尚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荣撤诉。审 判 长 连春祥人民陪审员 刘宝玉人民陪审员 王永付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