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隆民初字第3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桂侠与薛凤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侠,薛凤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隆民初字第3912号原告王桂侠,住隆化县。被告薛凤芹,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平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