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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民初字第3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桂侠与薛凤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侠,薛凤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隆民初字第3912号原告王桂侠,住隆化县。被告薛凤芹,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平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