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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商终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包晓青与金忠蕊、南海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金忠蕊;包晓青;南海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浙温商终字第1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忠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晓青。委托代理人:叶亚会。原审被告:南海瑞。上诉人金忠蕊为与被上诉人包晓青、原审被告南海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2)温乐柳商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潘海津、代理审判员陈学箭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审查,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南海瑞、金忠蕊系夫妻关系。南海瑞因需资金向包晓青借款70000元,南海瑞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包晓青,约定二个月内还清,双方未约定利息。到期后,南海瑞未能归还借款。经包晓青催讨,南海瑞至今亦未归还借款。包晓青于2012年7月2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南海瑞、金忠蕊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月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从6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南海瑞、金忠蕊承担。南海瑞在原审中答辩称:南海瑞在包晓青的赌场输了10多万元。包晓青是放高利贷给南海瑞,1万元每天的利息为300元。后来南海瑞钱输完了,欠包晓青6万6千元,包晓青叫南海瑞写下借款7万元的借条。金忠蕊在原审中未作答辩。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南海瑞欠包晓青借款70000元,有南海瑞在借条上签名予以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南海瑞应当偿还借款。南海瑞与金忠蕊系夫妻关系,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南海瑞、金忠蕊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包晓青起诉要求南海瑞、金忠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南海瑞、金忠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可视为不支付利息。南海瑞辩称其向包晓青的借款实际是用于赌博,且系高利借款,但南海瑞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其的辩解难以采信。南海瑞、金忠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包晓青所陈述的事实与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审判。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于2012年10月17日判决:一、南海瑞、金忠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包晓青借款本金70000元,款交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包晓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南海瑞、金忠蕊负担750元,包晓青负担25元。上诉人金忠蕊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借款系赌博债务且系高利借款。原审被告南海瑞因赌博输钱,被上诉人愿意借款给南海瑞,说好1万元每天的利息为300元,所欠赌债为6.6万元。该债务为非法,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二、南海瑞所欠债务为赌博之债,上诉人对该笔债务不知情,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上诉人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包晓青口头答辩称:一、南海瑞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二、本案债务系上诉人与南海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原审被告南海瑞口头陈述称:南海瑞和包晓青没有任何关系,包晓青为何会借款给南海瑞?本案债务就是赌债,是包晓青放的倒款。南海瑞已经还了3万元。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二审举证期限内,上诉人金忠蕊与被上诉人包晓青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南海瑞向包晓青借款70000元,由其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应予确认,对尚欠的借款本金70000元南海瑞应予及时偿付,该借款作为南海瑞与金忠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金忠蕊亦应承担共同偿付责任。上诉人金忠蕊称该借款为赌债,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该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金忠蕊又称该借款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其也未提交证据证实该笔债务存在可认定为南海瑞个人债务的情形,故作为南海瑞与金忠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原审法院认定为南海瑞与金忠蕊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金忠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潘海津代理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