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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原告董哲与被告王燕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10号原告董某,男,汉族,1983年12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蒋进,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1985年8月20日。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戎建生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原为同一大公司同事,双方恋爱一年左右于2009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一直住原告父母家。结婚半年后,因被告猜疑心重,彼此感情出现裂痕。以后,被告出现病情住院做手术,对原告也有压力。原告曾试图修复与被告分歧,但发现被告性格越发走向极端,致使双方根本无法共同生活。原告故现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双方离婚和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三菱越野轿车一辆),双方分担诉讼费。被告王某辩称夫妻目前感情问题的原因并非如原告所述。同时,即使离婚,因结婚开始至今,双方经济收执都是AA制,故原告的分割财产意见也不合理。被告一直对原告很好,如其很晚没到家,被告担心原告在外出事而加以询问,与疑心病无关。被告与原告父母至今关系都非常好,也没让原告作为丈夫为难过。被告在2011年6月份突然身体不适住院后,也很积极地配合治疗,手术成功,对家庭关系没有影响。至于原告提出离婚的真实想法包括还曾经让被告同意离婚的原因,被告不想说出来,实际上一起生活数年,感情还是有的,现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一单位同事,双方于2008年6月开始自由恋爱,2009年6月8登记结婚,婚后住原告父母处。双方相识至婚后数年关系尚可,近二年双方为相处琐事以及对原告在外交往产生分歧,关系有所变化。2012年8、9月份,原告离家他住,并积极希望与被告分手,双方曾共同到原告聘请律师处协商具体离婚所涉事宜,但终因意见不一而告无果。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因为原告处事不当造成目前局面,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原、被告陈述一致的部分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很好,彼此婚后数年也并无明显矛盾。自被告前年突然生病住院康复后,原告有了新的想法,同时加上对于被告过问自己与他人交往不满等原因离家外住,反映了原告追求分手的单方面主观心态。但婚姻属于双方生活以及两个大家庭的大事,原告并无足够的理由和证据证明夫妻客观上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另120元,由本院在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戎建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