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68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肖某与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680号原告肖某,男,193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张新明,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系原告的外甥。被告睢某,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肖某与被告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我在新闻媒体发布征婚信息。2012年6月5日,被告通过征婚信息与原告见面,××××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被告婚后并非真心实意与原告过日子,要求原告为其子女置办房产,并向原告索要6万元,原告不同意,被告对原告进行辱骂,原、被告双方无法坦诚相待,致使双方无法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2012年7月18日,因原告不同意给其6万元钱,被告与原告开始分居至今。请求依法判决离婚,被告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睢某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12年原告在新闻媒体发布征婚信息。原、被告于2012年6月初见面认识,于××××年××月××日在东昌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2年7月份被告离家出走。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撤回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0000元的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当事人陈述、调查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判决准予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被告系再婚,短暂相识后结婚,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一个多月,被告离家出走已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撤回向被告主张返还彩礼一万元的诉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肖某与被告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邢炳兰审判员 张 焱审判员 宋义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国秋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