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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委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新均与被执行人李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新均,李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委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袁新均,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李彪,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袁新均与被执行人李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彪始终处于下落不明状态,在无法正常向其送达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本院依职权对其在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个人的其他资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但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穷尽了执行措施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袁新均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刑初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