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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山民初字第014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徐鹏君与孙建中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君,孙建中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山民初字��01437-1号原告徐鹏君,女。被告孙建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鹏君与被告孙建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代理人病故,需更换代理人为由,于2013年元月15日向我院提出暂缓审理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蒋亚杰审 判 员  林素花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一三年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屈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