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山民初字第014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徐鹏君与孙建中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君,孙建中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山民初字��01437-1号原告徐鹏君,女。被告孙建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鹏君与被告孙建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代理人病故,需更换代理人为由,于2013年元月15日向我院提出暂缓审理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蒋亚杰审 判 员 林素花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一三年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屈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