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代某某、代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1971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代某某,男,1952���8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代某某,男,1982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户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执行人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医药费等共计21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李熹微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锦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