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学旺与被告齐新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学旺,齐新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程学旺,男,住涉县。被告齐新丽,女,住涉县。原告程学旺与被告齐新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经庭外和解,被告已将欠款还清为由,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学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铁山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