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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桃民一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2013桃民一初字第1077号桃江县第一中学刘德祥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桃江县第某中学,刘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桃民一初字第1077号原告桃江县第某中学。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谷山路27号。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彭学明,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某,男,193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谷山路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桃江县第某中学与被告刘德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桃江县第某中学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桃江县第某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桃江县第某中学负担。审判员  俞世春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