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邱祥富、张中世与张中世、赵祖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祥富,张中世,赵祖龙,张静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6号原告:邱祥富。被告:张中世。被告:赵祖龙。被告:张静琼。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祥富与被告张中世、赵祖龙、张静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祥富撤回对被告张中世、赵祖龙、张静琼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邱祥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冰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