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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邱祥富、张中世与张中世、赵祖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祥富,张中世,赵祖龙,张静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6号原告:邱祥富。被告:张中世。被告:赵祖龙。被告:张静琼。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祥富与被告张中世、赵祖龙、张静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祥富撤回对被告张中世、赵祖龙、张静琼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邱祥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冰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