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索某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某某,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索某某,女。被执行人姬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索某某与被执行人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姬某某已将案件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索某某,本案已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锋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德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