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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索某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某某,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索某某,女。被执行人姬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索某某与被执行人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姬某某已将案件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索某某,本案已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锋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德才 百度搜索“”